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
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支与管理,保障本会开展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的收支与管理应当遵循取之适度、用之得当、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之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入会后,在一个月内缴纳会费,入会当年会费标准按月折算。
第五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每人每年5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团体会员每单位每年2000元人民币;
(二)理事单位会员每单位每年5000元人民币;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单位每年6000元人民币;
(四)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单位每年9000元人民币。
第七条 本会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或者拒绝缴纳会费的,根据本会章程,采取以下措施:
(一)逾期3个月未缴纳会费的,本会将发出书面催缴通知;
(二)书面催缴通知发出3个月后仍未缴纳会费的,本会将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保留追缴所欠会费的权力。
第八条 会费应当用于下列方面:
(一)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二)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开支;
(三)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四)组织开展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研究和行业调研,拟订相关执业标准、规则;
(五)开展行业宣传,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执业;
(六)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向会员提供技术服务;
(七)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建立和维护本会信息网络;
(八)开展省际交往活动;
(九)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九条 本会应当建立会费收支账户,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使用会费。
第十条 本会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将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本会应当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的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5月20日起施行。